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602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84号(三汇装饰材料交易中心1幢)。
法定代表人:蒲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习敏,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江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8445.94元的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44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春秀
书 记 员  冯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