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909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凤凰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袁超。
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江焱。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古顺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荔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