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909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凤凰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袁超。

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江焱。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古顺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荔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