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4民初602号之二
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川0704民初60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44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杉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44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 红
法官助理  江春秀 书 记 员  冯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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