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657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腾,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四川耀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峥辉
被告: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超瑜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史留保
被告: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薛迎杰
    原告***与被告***、四川耀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判令四川耀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所争议工程项目为绿地全球商品西北运营中心暨交易基地,建设单位为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为四川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公司为四川耀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为***。***为模板工程实际施工人。2021年1月3日,***与***签订《绿地全球商品西北运营中心暨交易基地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案涉项目模板工程的劳务作业施工,合同总价为4000000元。2021年4月27日,***与***签订结算单,结算金额为450000元,已支付250000元,余款200000元。***在贵州红星美凯龙项目多支付***劳务费54321.5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170000元,以上金额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但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提供的***的住所地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未找到***,***也无法向本院提供***的其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370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