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925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中远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中远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