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龙泉民初字第61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中远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田贵成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中远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四川中远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2018年3月28日,原告田贵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贵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