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湖支路19号2幢2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胜。
原审被告: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新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位于重庆市××区,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