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富法执恢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理人岳守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化集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给工程款1100000.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给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000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129.57元,合计1180829.57元。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以A8奥迪轿车(黑B75150)以物抵账,抵账金额850000.00元,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协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该轿车的过户手续,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尚欠款330829.57元电汇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