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沁城小区6-9-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继荭
审判员  邵恩有
审判员  陈建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