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沁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闫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金威园区v>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冀04民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403执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艳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