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3925号
原告:董增敬,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59号沁城小区6-9-8。
法定代表人:闫永超。
原告董增敬与被告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增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董增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及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