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执异5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仕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沁城小区6-9-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河北帅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然
审判员 常美君
审判员 王彦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