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3民初911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永超,职务,执行董事。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计2,433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