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6854号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3号三楼334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丽,女,1997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键枭,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3月23日,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