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6428号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3号三楼334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丽,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君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洪霞
书 记 员 张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