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民初2793号
原告: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路中段南滏苑小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