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财保2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街道办事处史家沟村3组4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磁州路中段南滏苑小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豫0302财保2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一年。洛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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