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富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2财保266号 申请人:洛阳富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街道办事处史家沟村3组4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磁州路中段南滏苑小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富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洛阳富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富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源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洛阳富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