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1民初1193号 原告:张X,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35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30岁左右,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张X与被告陕西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X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元,原告张X已预交,由原告张X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