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887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藤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陕西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工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任 伟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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