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大道19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魏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虹,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鄂中路228号景源商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高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分水垅(君临国际新城21层2111号)。
法定代表人:晏荭。
上诉人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芬
审判员 赵顺容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伏宇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