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民初34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虹,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崖。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璇,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肖,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晏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湖砂石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三峡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沿湖砂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邓虹,被告岳阳三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璇,被告水电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肖,被告(反诉原告)国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沿湖砂石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侵占的原告土地,拆除侵占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树木损失暂计为20万元、围墙损失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份左右,沿湖砂石公司春节假期期间无人上班,被告水电八局在某某乡某某路进行污水处理工程时,在未经原告同意下,强行推到原告公司围墙,进入原告公司国土证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侵占土地面积将近3亩,毁坏树木近百棵,并修建了相关设施,严重影响和破坏沿湖砂石公司对该土地原有的规划和使用。沿湖砂石公司在2020年3月16日发现后,对水电八局下达了停止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的函,并出示了沿湖砂石公司的国土证、营业执照。但水电八局并未停止其对沿湖砂石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继续强占土地并施工,沿湖砂石公司多次找派出所、地方政府反映,被告均不予理睬。涉案的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为临时加建工程,属于违法建筑。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岳阳三峡公司辩称:岳阳三峡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岳阳三峡公司与水电八局签订岳阳市中心城区污水系统综合治理PPP项目,约定由水电八局承包,至于水电八局如何施工,岳阳三峡公司并不知情,岳阳三峡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图纸无法看出施工地点是在沿湖砂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范围内。涉案的土地上没有树木,只是荒废的土地。沿湖砂石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被告水电八局辩称:沿湖砂石公司主张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不清晰。水电八局多次与梅溪乡的村干部确认,村干部陈述属于公共区域,可以施工并治理河流。沿湖砂石公司主张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水电八局在建设时从卫星扫描图上涉案土地属于荒废的土地,80平方米左右,并不是沿湖砂石公司称的土地面积3亩,有名贵树木。推到围墙不是水电八局所为。综上,沿湖砂石公司的诉求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也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沿湖砂石公司的诉求。
被告(反诉原告)国通公司辩称:国通公司没有侵占沿湖砂石公司的土地,树木也不是国通公司损毁的,请求驳回沿湖砂石公司的诉求。
被告(反诉原告)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求:1、判令沿湖砂石公司修复其损坏的监测池,使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国通公司损失250000元。事实与理由:沿湖砂石公司带领人员开挖掘机将国通公司修建的监测池予以损坏,导致监测池无法使用,给国通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国通公司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反诉被告)沿湖砂石公司辩称:沿湖砂石公司没有破坏监测池,国通公司无权要求沿湖砂石公司赔偿250000元损失。
被告岳阳三峡公司辩称:岳阳三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水电八局,水电八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国通公司。国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否对沿湖砂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侵权,沿湖砂石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损毁国通公司的权益。
被告水电八局辩称:国通公司是否在沿湖砂石公司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施工未查明,沿湖砂石公司并未向水电八局及各方主张过监测池的施工地点属于侵权范围。沿湖砂石公司损毁监测池损失重大,即使维护权益也应该采取合法的救济方式,而不是无故损毁。因此,沿湖砂石应对监测池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沿湖砂石公司于1989年4月27日成立,企业曾用名称岳阳市洞庭非金属矿厂。2006年6月20日,原告沿湖砂石公司取得位于某某市某某路国有土地一块,面积1991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划拨),产权证号某某用(某某)第某某号。
2019年11月,岳阳三峡公司与水电八局签订《岳阳市中心城区污水系统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施工合同I标》,工程内容为岳阳市中心城区污水系统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的两子工程:A东风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B.临港污水系统收集管网完善工程。之后水电八局与国通公司签订《石板堰护坡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某某市某某港,工程承包范围:石板堰两侧岸线整治,河道淤清,监测池施工等工程。
2020年1月,国通公司在进行石板堰护坡工程时,未经沿湖砂石公司同意,在沿湖砂石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路(原某某路)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施工开挖,并修建了污水监测池。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沿湖砂石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沿湖砂石公司享有包括涉案施工范围土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国通公司未经沿湖砂石公司准许在涉案土地上修建污水监测池的行为侵犯了沿湖砂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沿湖砂石公司要求国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污水监测池,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予以支持。沿湖砂石公司主张赔偿损毁树木、围墙的损失,其提交的航拍图、拆迁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树木、围墙被损毁的事实,故对沿湖砂石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树木损失、围墙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国通公司要求沿湖砂石公司赔偿损失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国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视频光盘不能反应出污水监测池系沿湖砂石公司破坏,国通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岳阳三峡公司、水电八局并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联港路(原通海路)的污水监测池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沿湖砂石有限公司承担2025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东
审 判 员  朱潇峰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