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5495号
原告:闫坤峰,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
被告: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住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71361161B。
法定代表人:**有,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
被告:***,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
原告闫坤峰与被告南阳怡鑫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闫坤峰于2022年9月26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坤峰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坤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坤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