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薄永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5民初388号
原告: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道普,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工程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室工作人员。
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公路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根河市交通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富华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薄永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免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郝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