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306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紫金山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105460433N。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960620M。
法定代表人:胡月,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剩余货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409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510元,公告费7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传统线下查控、实地调查走访等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山东省福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股权1020万元,现已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省福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元予以冻结但无法处置,并对查明的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予以额度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月均未到庭接受询问。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月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4.上述执行措施及情况,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继纯
审 判 员 张金辉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