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启动执行程序,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1执118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付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