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冈县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青冈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青冈县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冈县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黑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青冈县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冈县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