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02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齐劳社监理字(200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车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银行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202执恢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邢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