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省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