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成都蜀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561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驿生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蜀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负担。
审判员乐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