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20民初476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重庆市讯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注册号500904000001716。
法定代表人:傅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讯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讯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利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