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坤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1547号
原告:定州市坤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南庄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36018175R。
法定代表人:张月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1243672E。
法定代表人:吕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坤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坤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坤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原告定州市坤鹏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