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1243672E。
法定代表人:吕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544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同时,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7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翼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王孝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税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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