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513号
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20幢4层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74DL2M。
法定代表人:殷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1243672E。
法定代表人:吕通,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338元,由原告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虹积
书 记 员  黄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