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351号
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20幢4层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74DL2M。
法定代表人:殷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1243672E。
法定代表人:吕通。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案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树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