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南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3民初8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亲水家园**期**栋**号商服。

被告伊春市南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岔区div>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南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安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