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717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17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腾阳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高云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