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亲水家园四期FG栋00010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吴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全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21)黑0719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719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达成口头承包合同,因被上诉人的工程活非常零散,没法承包,上诉人只是领着工人干活,工人工资完全是被上诉人支付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友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返还相应工程款等引发的纠纷。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举证材料并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其与***达成口头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对上甘岭溪水公园民宿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因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故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在友好区,一审法院以本案施工合同履行地在友好区为由认定由其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虽称其只是领着工人干活,双方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晓谦
审判员  宋 佳
审判员  邵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