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民初72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

被告:***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94.12元,减半收取19,397.0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玉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