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726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亲水家园四期FG栋00010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箐山县带岭镇松韵小区2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箐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箐山县带领镇兴林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2)黑07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大箐山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伊春森工带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6,964,698.00元(该款为龙庭水岸二期工程款11,900,000.00元、龙庭水岸二期工程污水过河管线变更工程款47,729.26元、龙庭水岸二期B、C区通信管网工程款181,817.82元、截至2023年5月1日的利息1,619,043.62元、案件受理费99,558.60元、执行费81,248.14元,总计13929397.44元的50%),其中6,924,07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0,624.00元缴入南岔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汇缴账户。余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箐山县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2,0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南县人民法院(2022)黑0726民初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