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724民初190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亲水家园四期FG栋00010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与被告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宏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 九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翠宏山公司支付工程款约1223837.59元;2要求被告翠宏山公司给付决算后剩余的工程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办公住宅区项目办公楼续建工程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10月11日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完成工程4519812.12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累计给付32915974.53元,尚欠1223837.59元,至今将近三年没有给予结算,尾款一直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 翠宏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办公住宅区项目办公楼续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所指的工程项目位于异议人注册地址的场区内,即黑河市逊克县××乡,按照前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即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丰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鼎公司与翠宏山公司签订的《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办公住宅区项目办公楼续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黑河市逊克县××乡,且九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在丰林县辖区内,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