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91执27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6596361E。
法定代表人:黄河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高泉路南路最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1901611114。
法定代表人:周栋良。
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湘0691民初18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955元,案件受理费6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960元,执行费5914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714076.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424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95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灿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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