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7529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力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哈尔滨**三力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103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力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291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7529执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