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5014号之三
原告: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018号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80717***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
原告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元,由原告嘉善地能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