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6357号
原告:江苏法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1109W,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创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72261155K,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桑场。
法定代表人:姜访,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法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法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8元减半收取计65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