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公信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5288号
原告:广安公信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子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勇,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蒲光远。
原告广安公信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安公信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公信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安公信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