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18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满磊,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农贸市场1-112。
法定代表人:刘秀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盛源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计1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