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献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李朝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十五级乡西洋村。系献县冀鑫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告哈尔滨东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十六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诉被告哈尔滨东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