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8955号 原告: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瞿塘峡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二环路敬老院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