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495号 原告: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瞿塘峡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二环路敬老院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立案。原告众地上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交诉讼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